失信被执行人 |
广安汇源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22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1602民初2544号 |
案号 |
(2019)川1602执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怀庚、广安汇源化工有限公司、张成祥、杨国芬、唐良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陈映琼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计算至还清时为止);二、驳回原告陈映琼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3392元,由原告陈映琼负担292元,被告王怀庚、广安汇源化工有限公司、张成祥、杨国芬、唐良久负担3100元,并分别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发布时间 |
2019-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川1602执8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执行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怀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603692280380F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广安市前锋区前锋镇油库路5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