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昌全维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64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金民二初字第400号 |
案号 |
(2017)甘0302执恢2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昌全维化工有限公司、江苏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金昌市鑫大禹建材有限公司、丁基祥、朱俊丞、陈飞屏、王勋科于2015年11月30日之前连带给付原告金昌市金川区汇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984820元(本金900000元,利息50220元,律师代理费34600元),并承担自2015年7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本金900000元,月息18.6‰计付)。二、如被告金昌全维化工有限公司逾期给付上述借款,原告金昌市金川区汇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金昌全维化工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即低沸塔、乙炔清洗塔、清净前干燥器、废水加压水泵、乙炔深冷集水罐、脱盐酸反应器、氯化液封罐、乙炔干渣仓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3686元,减半收取6843元,由七被告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7-08-30 |
发布时间 |
2017-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丁基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3005664333584 |
登记机关 |
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甘肃省金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华大道南侧 新川化工公司西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