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太湖绿化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49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11民初761号 |
案号 |
(2020)苏0211执24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无锡市太湖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750万元、期内欠息155059.37元、逾期罚息(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暂计为7884.38元;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45%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期内欠息155059.3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45%再上浮50%计算)、律师代理费305188元。二、就被告无锡市太湖绿化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钱末兴、钱笑阳名下坐落于香梅花园275、276号的房地产(详见不动产登记证明)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相应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钱末兴、钱笑阳对被告无锡市太湖绿化有限公司6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77元减半收取3378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无锡市太湖绿化有限公司、钱末兴、钱笑阳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时间 |
2021-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钱末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147149201083 |
登记机关 |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无锡市新吴区梅村金城东路51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