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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60030********54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1民初2871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87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3605737】。一、被告姚海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东莞分中心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83655.13元;二、被告姚海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东莞分中心支付分期手续费14524.61元及利息(利息对透支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且分期手续费与前述利息总计不得超过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之金额;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东莞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本案受理费2494.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东莞分中心负担365.29元,由被告姚海燕负担2128.7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3-05
发布时间
2021-04-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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