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舒龙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1********25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740号 |
案号 |
(2021)皖1502执恢1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舒龙贵、吴忠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二、被告舒龙贵、吴忠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结止2015年4月23日的借款内利息及逾期罚息72576元。三、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裕安区江店镇街道兴隆大市场4幢107号房产(房产证号:483152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