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3********4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执字第59号 |
案号 |
(2019)冀0923执恢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桥县新正一化工有限公司和被告崔金烽、被告李莉三人共同清偿原告代三被告已清偿的借款1312302.69元及利息,三被告于2014年1月27日前全部付清(利息按月利息1.2%计算,从2014年1月2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二、其余互不追究。诉讼费8305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18 |
发布时间 |
2019-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