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44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025民初1980号 |
案号 |
(2021)冀1025执2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兆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昌富工程款人民币670000元及该款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二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斯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903774424245W |
登记机关 |
沧州市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沧州市西环中街90号人大一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