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阜新赢凯科技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6298****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辽0921执5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阜新赢凯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左迎春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别计算,自2014年1月1日起本金以100万元计算、年利率以24%计算至给付之日止;自2014年12月31日起本金以50万元计算、年利率以24%计算至给付之日止)。被申请人刘国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二被申请人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3-22 |
发布时间 |
2018-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辽0921执546号 |
立案日期 |
2018-03-22 |
执行法院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1830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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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海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921076298093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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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