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44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内2921民初746号 |
案号 |
(2018)内2921执4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新普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14元,由被告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2元,由原告负担1012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8-02-11 |
发布时间 |
2018-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8)内2921执450号 |
立案日期 |
2018-02-11 |
执行法院 |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5242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2900764481625X |
登记机关 |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斯太镇)宏力大道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