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段元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8********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1026民初512号 |
案号 |
(2019)晋1026执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段元峰、安泽县天盛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祝永兵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自2013年5月10日至2018年9月10日的借款利息955000元。二、被告段元峰、安泽县天盛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祝永兵自2018年9月11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借款利息(按借款本金1000000元,年利率24%计算)。以上一、二项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119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段元峰、安泽县天盛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9-01-21 |
发布时间 |
2019-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