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旭东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34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新民二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豫0721执恢1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5)新民二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新乡市旭东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郜应治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1月23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新乡市琴胜化工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一条所规定的偿付义务,负连带偿付责任,新乡市琴胜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偿付责任后,有权向新乡市旭东化工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郜应治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800元,由二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3-01 |
发布时间 |
2017-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旭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216634081708 |
登记机关 |
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乡县大召营镇文营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