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旭东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34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新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新法执字第009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郜应治与新乡市旭东化工有限公司2014年6月6日签订的借款协议。 二、限新乡市旭东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郜应治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三、董玉春、新乡市琴胜化工有限公司对前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郜应治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保全费800元,均由三被告承担(原告预交的费用,执行时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新乡县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5-11-11 |
发布时间 |
2015-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旭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216634081708 |
登记机关 |
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乡县大召营镇文营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