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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市旭东化工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634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新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新法执字第009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郜应治与新乡市旭东化工有限公司2014年6月6日签订的借款协议。 二、限新乡市旭东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郜应治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三、董玉春、新乡市琴胜化工有限公司对前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郜应治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保全费800元,均由三被告承担(原告预交的费用,执行时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乡市新乡县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5-11-11
发布时间
2015-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陈旭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7216634081708
登记机关
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新乡县大召营镇文营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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