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申汉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84********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肃民初字第182号 |
案号 |
(2021)冀0926执恢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肃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阳支公司给付原告51186元。二、被告申汉卿(申大鹏)给付原告73046.65元。以上各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3420元由原告承担68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阳支公司承担1126元、被告申汉卿(申大鹏)承担160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肃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4-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