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83********3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藏0202民初1136号 |
案号 |
(2020)藏0202执5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德宏装饰材料总汇桑珠孜区店支付材料款64 900元;二、被告黄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宏装饰材料总汇桑珠孜区店支付利息5677.4元(自2018年5月31日至2020年3月23日为止的利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4元,由被告黄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时间 |
2021-04-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