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珠海宝丰鑫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404民初578号 |
案号 |
(2016)粤0404执18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涂太平与被告珠海宝丰鑫化工有限公司、阮班宝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按月息2%计算,其中100万元的借款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2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50万元的借款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8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30万元的借款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19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珠海宝丰鑫化工有限公司、阮班宝于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每月向原告支付50,000元,于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每月向原告支付100,000元,2017年4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300,000元,至本息全部付清为止;二、若被告珠海宝丰鑫化工有限公司、阮班宝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任意一期款项,原告涂太平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原告涂太平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诉讼费13,924元,由被告珠海宝丰鑫化工有限公司、阮班宝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9-23 |
发布时间 |
2016-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6)粤0404执1800号 |
立案日期 |
2016-09-23 |
执行法院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403924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阮班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40075831082XP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珠海临港工业区永新路(精细化工区)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