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珠海市宝丰鑫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972民初18067号 |
案号 |
(2019)粤1972执24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珠海市宝丰鑫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瑞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133.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2,133.2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92.67元,由被告珠海市宝丰鑫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2-28 |
发布时间 |
2019-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粤1972执241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28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25883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阮班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40075831082X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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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珠海临港工业区永新路(精细化工区)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