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于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03********0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304民初955号 |
案号 |
(2020)桂0304执恢2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于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毛树保借款人民币500 00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从2018年2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二、被告李洲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9 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 500元、保全费3 270元,共计7 7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勇、李洲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1-04-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