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振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33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781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7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振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聂雨峰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张建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聂雨峰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胡振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1-04-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