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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992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421民初1377号
案号
(2018)冀0491执1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付原告邯郸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息合计5453393.81元、违约金500000元,并支付2017年10月10日以前利息78062.82元,共计6253393.81元;二、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向原告邯郸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进行支付;  三、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李向民、张红梅、河北大禹物资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04-02
发布时间
2018-09-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冀0491执194号
立案日期
2018-04-02
执行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6253393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剑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42769923845XR
登记机关
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地址
磁县时村营乡陈庄村北(磁县煤化工产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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