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92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421民初1377号 |
案号 |
(2018)冀0491执1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付原告邯郸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息合计5453393.81元、违约金500000元,并支付2017年10月10日以前利息78062.82元,共计6253393.81元;二、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向原告邯郸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进行支付; 三、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李向民、张红梅、河北大禹物资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4-02 |
发布时间 |
2018-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冀0491执194号 |
立案日期 |
2018-04-02 |
执行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253393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剑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2769923845XR |
登记机关 |
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磁县时村营乡陈庄村北(磁县煤化工产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