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92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429民初2302号 |
案号 |
(2017)冀0429执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5800811.5元。案件受理费627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1-04 |
发布时间 |
2017-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剑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2769923845XR |
登记机关 |
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磁县时村营乡陈庄村北(磁县煤化工产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