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泰市明瑞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37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商初字第1152号 |
案号 |
(2016)鲁1102执26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泰市明瑞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日照市骏鼎经贸有限公司货款998258.06元;二、被告新泰市明瑞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照市骏鼎经贸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298258.06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7日止;以998258.06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履行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82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10-18 |
发布时间 |
2017-0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案号 |
(2016)鲁1102执2647号 |
立案日期 |
2016-10-18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3154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秀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982733701330H |
登记机关 |
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泰市翟镇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