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于都普达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7********8286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赣0731执13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于都普达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贷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及罚息55515.88元(截止2018年4月23日)。被告于都普达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上述所欠本金2000000元从2018年4月2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罚息,利随本清。被告欧阳昆、林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受理费23082元,由被告于都普达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欧阳昆、林莉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7-24 |
发布时间 |
2018-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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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欧阳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31553537828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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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于都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