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雅利奇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59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685民初679号 |
案号 |
(2021)鲁0685执3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招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雅利奇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举荣、邱桂凤、李晓晓、李晓玉死亡赔偿金、殡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68840元。三、驳回原告刘举荣、邱桂凤、李晓晓、李晓玉 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天津市雅利奇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计2555元,由原告刘举荣、邱桂凤、李晓晓、李晓玉负担716元;由被告天津雅利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3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招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4-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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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孔垂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2075927353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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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四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