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24********0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藏0202民初109号 |
案号 |
(2021)藏0202执恢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杨开岭支付材料款93 562元;二、被告刘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杨开岭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利息(计算自2016年5月4日至2018年4月2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223.58元,由被告刘强负担。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杨开岭支付材料款93 562元;二、被告刘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杨开岭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利息(计算自2016年5月4日至2018年4月2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223.58元,由被告刘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4-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