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平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6********2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1025民初128号 |
案号 |
(2021)赣1025执2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平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桂娇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以及利息32400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2月4日,2020年12月4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0.9%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本息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被告王平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时间 |
2021-04-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