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范孝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21********07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781民初326号 |
案号 |
(2018)鲁0781执恢4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邓忠华、宫艳霞、潍坊大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田秋喜借款4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偿还之日,已经偿还的利息50000元应予以扣除),于2017年3月9日前还清;二、被告青州市黄楼东方加油站、潍坊绿通天然气有限公司、青州市黄楼液化气站、范孝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2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10-15 |
发布时间 |
2019-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鲁0781执恢493号 |
立案日期 |
2018-10-15 |
执行法院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63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