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贺芳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24********32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203民初2653号 |
案号 |
(2021)桂0203执5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贺芳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胜利支付工程款76545.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尚欠工程款76545.8元为基数,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6年8月23日起计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二、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在欠付工程价款210.38元范围内对原告陈胜利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陈胜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959元(原告陈胜利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贺芳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4-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