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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华兴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7********7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525民初1826号
案号
(2021)皖1525执2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华兴龙、华玲玲、吴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清偿安徽霍山龙鑫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在汪正宝处的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其中:利息自2020年5月22日开始,按市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2020年11月23日止);二、驳回汪正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90元,减半收取7495元,由汪正宝负担1795元,华兴龙、华玲玲、吴佳负担5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30
发布时间
2021-04-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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