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06********1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306民初593号 |
案号 |
(2019)鲁0306执3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鲍旭光、淄博丰登农药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金文东自2017年11月17日至2018年6月16日的利息 84 000.00元,分三次支付,即2018年4月28日及同年5月16日各支付12 000.00元,2018年6月16日支付60 000.00元;二、被告鲍旭光、淄博丰登农药化工有限公司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于每月16日各向原告金文东返还借款60 000.00元;并以当月未返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息24%于每月16日计息,即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每月相继支付原告金文东利息12 000.00元、10 800.00元、9 600.00元、8 400.00元、7 200.00元、6 000.00元、4 800.00元、3 600.00元、2 400.00元、1 200.00元;三、上述还款期限届满可延期五日,被告鲍旭光、淄博丰登农药化工有限公司如有一期五日内仍未足额履行,则原告金文东可就未履行部分申请人民法院全额执行,本金以实际未返还数额为准,利息以未返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四、被告庞洪军、聂玉红、沈科、王成艳对被告鲍旭光、淄博丰登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庞洪军、聂玉红、沈科、王成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鲍旭光、淄博丰登农药化工有限公司追偿;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 900.00元、申请费3 520.00元,均由被告鲍旭光、淄博丰登农药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3-04 |
发布时间 |
2019-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鲁0306执35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04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88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