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任平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625********31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15民初58380号 |
案号 |
(2018)沪0115执60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蓝剑农化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合冠供应链有限公司货款13,398,888.60元; 二、被告四川蓝剑农化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合冠供应链有限公司服务费,以3,589,588.6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4日起,以4,66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0日起,以3,489,4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1日起,以1,654,900元为基数自2016的11月25日起,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化利率12%计算; 三、被告四川佑兴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合冠供应链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589,588.6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4日起,以4,66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0日起,以3,489,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2日起,以1,654,900元为基数自2017的1月26日起,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化利率12%计算; 四、被告四川佑兴贸易有限公司、什邡市科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市宏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任平勇、赵玲华对第一至二项判决中被告四川蓝剑农化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清偿的款项向原告上海合冠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四川佑兴贸易有限公司、什邡市科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市宏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任平勇、赵玲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蓝剑农化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六、被告四川蓝剑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市科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市宏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任平勇、赵玲华对第三项判决中被告四川佑兴贸易有限公司应当清偿的款项向原告上海合冠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四川蓝剑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市科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市宏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任平勇、赵玲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佑兴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8-04-03 |
发布时间 |
2018-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