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湛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01********3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01民特250号 |
案号 |
(2021)新2301执6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蒋新国偿还原告蒋兴海借款本金170000元;二、被告蒋新国向原告蒋兴海支付借款利息921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并向原告蒋兴海支付借款自2019年7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上述款项,被告蒋新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逾期支付,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1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蒋新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时间 |
2021-04-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