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美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624********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2624民初841号 |
案号 |
(2021)黔2624执恢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三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张美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隆锡坤借款本金25000元、逾期利息3000元(利息算至2017年11月12日),本息共计28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三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4-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