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景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25********0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104民初3656号 |
案号 |
(2020)宁0104执78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景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岳财军借款本金74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74万元自2015年4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上本息之和,不得超过以下 本息之和即:借款12.6万元与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12.6万元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加上借款10万元与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10万元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加上借款20万元与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20万元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加上借款11万元及利息73240元之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56元,由原告岳财军负担5719元,被告王景萍负担973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时间 |
2021-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