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瑞联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48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25民初1038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27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瑞联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莱弗窑炉技术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共计283.58万元。二、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120.38万元(前两期未支付的工程款11.58万元+第三期工程款108.8万元)的利息及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163.2万元(第四期工程款95.2万元+余款68万元)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40元,由被告河北瑞联化工有限公司担负。被告应担负部分原告已垫付,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22 |
发布时间 |
2018-0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冀02执2778号 |
立案日期 |
2018-01-22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86624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高洪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5074897674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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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乐亭县临港产业聚集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