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4********1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82民初1446号 |
案号 |
(2018)苏1182执8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润朗硅胶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8857087.28元并应以85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9%的标准继续承担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偿付清;二、被告扬中市三立化工有限公司、马丽、郭军对被告江苏润朗硅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润朗硅胶有限公司追偿。如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4400元,由四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由四被告在偿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支行;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3-22 |
发布时间 |
2018-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