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读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0121********0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陕0481民初1591号 |
案号 |
(2019)陕0481执2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永寿县金狮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陕西诚明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该款从2018年5月24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永寿县金狮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陕西诚明混凝土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三、被告杨读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9-03-12 |
发布时间 |
2019-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陕0481执23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12 |
执行法院 |
兴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