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全明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323********0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1326民再1号 |
案号 |
(2016)豫1326执3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淅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全明跃、被告淅川县德义隆化工有限公司欠原告李海文155万元,月息1分,自愿在2016年3月20日还1万元,2016年4月20日偿还6万元,2016年5月20日偿还6万元,此后,每月20日偿还20万元,至本金及利息还清为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淅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5-19 |
发布时间 |
2016-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6)豫1326执377号 |
立案日期 |
2016-05-19 |
执行法院 |
淅川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93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