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潘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0********0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06民初1095号 |
案号 |
(2017)苏0206执8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常熟市天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市立强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货款680912.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80912.8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潘健对常熟市天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10元,保全费4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230元,由天成公司、潘健负担(该款已由立强公司预交,天成公司、潘健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立强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4-07 |
发布时间 |
2017-05-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案号 |
(2017)苏0206执818号 |
立案日期 |
2017-04-07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961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