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博创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40164号 |
案号 |
(2019)津0116执408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博创化工有限公司和被告张玉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吴国玲借款1526463元。二、被告天津市博创化工有限公司和被告张玉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根据下列本金及起止日期、利率给付原告借期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即自2016年10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第一笔借款23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给付;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第二笔借款16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给付;自2016年11月1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第三笔借款35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给付;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第四笔借款2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给付;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第五笔借款586463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给付。三、驳回原告吴国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市博创化工有限公司和被告张玉庆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04-24 |
发布时间 |
2019-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案号 |
(2019)津0116执4085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24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300535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玉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758114685A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化工街1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