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新阳光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12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421民初1283号 |
案号 |
(2017)冀0421执7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邯郸市新阳光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本金1000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从2015年6月至2015年12月,按利率千分之7.16667计算的利息492111.14元,及从2015年12月13日至2016年3月20日,按利率千分之10.75逾期罚息354750元;并支付该借款从2016年1月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期限之日止的利息及2016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期限之日止的罚息;二、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段文平、石少华、李群英、程唯一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邯郸市新阳光化工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05元,由被告邯郸市新阳光化工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段文平、石少华、李群英、程唯一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3-09 |
发布时间 |
2018-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7)冀0421执725号 |
立案日期 |
2017-03-09 |
执行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00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段文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336012486189 |
登记机关 |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馆陶县寿山寺乡(邯郸市新型化工园区昊阳道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