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钟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2522********67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6民终1413号 |
案号 |
(2021)粤1621执2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180211600081】。申请人黄永彩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现经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粤16民终141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20)粤1621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二、钟小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永彩偿还借款本金14270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2年1月21日起以142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6元,均由钟小平负担,黄永彩已预交二审受理费156元,本院不予退还,由钟小平向其偿还借款时直接向其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紫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9 |
发布时间 |
2021-04-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