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49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1民初550号 |
案号 |
(2017)鲁01执5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借款本金4100万元,利息2178125元(利息自2016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止,嗣后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2.5%的标准另行计付);二、被告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欠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5%的标准计付);三、被告东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东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润银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6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8-23 |
发布时间 |
2017-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7)鲁01执543号 |
立案日期 |
2017-08-23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31781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000724955590Q |
登记机关 |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平县彭集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