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49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923民初2793号 |
案号 |
(2019)鲁0923执恢2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虞城新华能源有限公司欠款4892807.30元及逾期利息(以4892807.3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7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满之日);二、驳回原告虞城新华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34元,由原告虞城新华能源有限公司负担234元,被告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4-29 |
发布时间 |
2019-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鲁0923执恢27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29 |
执行法院 |
东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892807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000724955590Q |
登记机关 |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平县彭集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