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宜宾市乌蒙韵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60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7101民初00767号 |
案号 |
(2018)沪7101执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乌蒙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麟祥货款28,000元;二、被告上海乌蒙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宜宾市乌蒙韵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麟祥赔偿金280,000元。三、案件受理费5920元、公告费260元,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至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8-11-02 |
发布时间 |
2019-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杜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500056053427R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筠连县巡司镇银星村二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