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昌信联投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03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126执1134号 |
案号 |
(2019)桂0127执6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和昌(广西)化工有限公司归还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453.6万元并付利息、逾期利息(其中,1.本金56.7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1月23日,按年利率7.2%计算,逾期利息从2015年1月24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2.本金396.9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按年利率7.2%计算,逾期利息从2015年2月14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逾期利率按期内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二、和昌(广西)化工有限公司归还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240万元并付利息、逾期利息(其中,1.本金30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1月23日,按年利率7.2%计算,逾期利息从2015年1月24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2.本金210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按年利率7.2%计算,逾期利息从2015年2月14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逾期利率按期内贷款利率的1.5 倍计算); ...... 十二、和昌(广西)化工有限公司归还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4年12月25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 逾期利率按期内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期内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2倍);十三、 和昌(广西) 化工有限公司给付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万元; 以上十三项给付义务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十四、和昌(广西)化工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和昌(广西)化工有限公司位于广西横县陶圩镇令里村委487县道旁的抵押物【抵押物权证号为:横国用(2004)第0000461号、横国用(2004)第0000463号、横房权证陶圩字第I00371 号、横房权证陶圩字第I00372号、横房权证陶圩字第I00373号、横房权证陶圩字第I00375号、横房权证陶圩字第I00375号、横房权证陶圩字第I00376号、横房权证陶圩字第I00450号、横房权证陶圩字第I00451号、横房权证陶圩字第I00452 号、横房权证陶圩字第I00453号、横房权证陶圩字第I00454号】享有抵押权,即有权将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并从拍卖、变卖款中优先受偿; 十五、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和昌(广西)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2台MT-188型环辊磨系系系统、2台SHR-800A混合改系统及4台TDM75造料机设备享有抵押权,有权从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2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十六、成都昌信联投实业有限公司、和昌(彭山)化工有限公司对和昌(广西)化工有限公司的第一项至第十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成都昌信联投实业有限公司、和昌(彭山)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各自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和昌(广西)化工有限公司追偿;十七、驳回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29 |
发布时间 |
2019-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桂0127执65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29 |
执行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1964128.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木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0720347133D |
登记机关 |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金华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