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尤正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1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325民初650号 |
案号 |
(2021)新2325执6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尤正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奇台县尹调料蔬菜店偿还欠款12218元,并按本金122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的1.3倍(即6.175%),自2019年4月23日起承担利息至欠款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奇台县尹调料蔬菜店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