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艳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1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2刑初195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1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吴艳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8年7月9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对随案移送的涉案款九万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被害人徐好;对公安机关查扣涉案车辆未实际随案移交,由查扣机关依法予以处置。三、责令被告人吴艳峰依法退赔被害人徐好损失人民币十七万六千一百四十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