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榆林市西北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49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官商初字第00334号 |
案号 |
(2015)宜执字第073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西北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南洋公司支付货款1416457.5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西北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7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74元,由西北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南洋公司垫付,西北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南洋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2-25 |
发布时间 |
2016-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5)宜执字第07300号 |
立案日期 |
2015-12-25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430231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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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温善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800694925584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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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大河塔乡西尧则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