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金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1********1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30民初3645号 |
案号 |
(2021)赣0730执5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黄金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贵明货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28%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被告黄金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