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赖萍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01********0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03民初4967号 |
案号 |
(2021)赣0703执4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连崇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本息合计104574.51元;被告连崇香应从2020年8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0万元为本金按逾期罚息月利率12.555‰计算利息给原告,息随本清;被告赖萍平、谢木秀、萧湘文对上述款项在最高限额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连崇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3元,由被告连崇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1-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